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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件處理規定有哪些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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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件處理規定有哪些方式處理

一、合同糾紛案件處理規定有哪些方式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主要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後,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

3、立案後法院程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根據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在現實生活當中,當雙方有利益上交易的時候,可以通過簽訂合同來更好的保障雙方合法的權益,但如果因為合同產生糾紛的話,那麼可以選擇進行和解或者是調節處理,如果私下不能夠處理,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進行處理,比如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