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四種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3.15W)
四種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四種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如何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當決定用哪種解決糾紛的方法時,要考慮幾個因素:

1、糾紛雙方的關係如何。

這是最先考慮的因素。當雙方關係在發展並預計有很好的前景時,雙方更願意通過能保持良好關係的方法解決糾紛。方法選擇的依據要根據買方偏好的結果方式進行。

2、糾紛方的參與。

糾紛方的參與對成功地通過談判、調解、仲裁、小法庭和等方法解決糾紛是很重要的。只有各方積極參與,其結果才是更公平、更無傷害的。

3、負責人所表現的感情程度。

如果有生氣和挫折等很強烈的情感,那麼訴訟的整個費用、時間、資金、精力的花費和消耗都要比原先預計的高出很多。長期官司的苦澀經歷會使更多潛在的訴訟人考慮費用低、時間長的解決糾紛的替代方法。

4、速度。

這是決定是否採取訴訟、調解或仲裁等方法的重要因素。在許多案例中,法庭宣判方法要比訴訟程式快。在法庭短時間內達成適當的解決辦法中,時間壓力會迫使糾紛各方更積極,更能相互理解。解決糾紛的時間與所需的費用有直接聯絡,一般解決方法越快,費用越低。

5、資訊。

選擇的方法還可能決定於達成解決辦法所需的資訊。各方越接近於到法庭解決糾紛,所需資訊就越真實。由於公開化,糾紛方不喜歡法庭對證據的嚴格規定。糾紛所涉及的公司可能不願意公開它們的劣跡或商業祕密。另外,在法庭上很難找到確實可信的專家或令人信服的證據。對糾紛各方而言,在此列出的所有解決衝突的方法與法律方法相比有更多的保密性。

發生合同方面的糾紛,第一時間是需要和對方協商解決,這是屬於最為快速的一種解決的方式,但是往往雙方當事人的矛盾都比較大,沒有辦法通過自主協商和他人調解的方式解決,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只能夠通過人民法院訴訟,或者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