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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變更轉讓與終止是怎麼樣的

合同糾紛 閱讀(2.1W)

1、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變更轉讓與終止是怎麼樣的

是指已經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終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

合同的終止有三種情況,即履行終止、強行終止 (裁決、判決終止)和協議終止。

履行終止:是指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全面履行。

強行終止:是由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協議終止:是由合同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由於合同的終止使當事人的某一方遭受損失的,除可以免責的情況外,造成損失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結算和清理條款,也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失去效力。

2、合同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權力。

(二)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需要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業務員一定要明確合同變更的概念、程式等,以便尋求解決方法。

1、合同變更的概念

變更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就修改原訂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協議。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變更合同的條件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的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後,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3、變更合同的程式。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

①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 (先做出意思表示);

②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 (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

③雙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如:大宗農副產品預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種植季節前通知對方;鮮活產品收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履行期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2)變更合同最好採用書面形式。新的合同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綜上可知,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合同還是解除合同,都要雙方對公平處理,一定按照合同規則執行。雙方要溝通合同,不過是對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事項作出處理,最後避免日後產生糾紛,簽訂終止合同內容是非常有必要了解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