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監理合同效力的變更與終止

合同效力 閱讀(2.25W)

監理合同又稱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它是建築工程的施工單位委託監理單位代為監督工程施工情況的一種協議。對於監理合同的效力,在實踐中,出現特定的情形以後監理合同的效力會發生變更或者終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有關內容。

監理合同效力的變更與終止

監理合同效力的變更與終止

1、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2.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3.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以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6.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7.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監理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8.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面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在實踐中,只要出現了以上八種情形之一,就有可能導致監理合同效力的變更或者終止。瞭解了監理合同效力的變更或者終止的情形以後,那麼,監理合同效力發生變更或者終止以後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如果你需要了解的,歡迎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