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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經濟合同能提起仲裁嗎?

合同糾紛 閱讀(2.35W)

一、我國的經濟合同能提起仲裁嗎?

我國的經濟合同能提起仲裁嗎?

合同經濟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法律規定,除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其餘糾紛可以仲裁。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經濟合同在哪裡仲裁管轄?

仲裁管轄,是指各個仲裁機關在受理經濟合同爭議案件方面的許可權劃分問題。一般來說,劃分仲裁管轄許可權,是從方便當事人、方便仲裁機關審理和裁決的執行等因素來考慮確定的。

1、地域管轄,是指仲裁機關按照行政轄區來確定受理案件的許可權。按照法律規定,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執行中有困難的也可以由被訴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糖。

2、級別管轄,是根據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對社會的影響和爭議標的大小、多少來劃分和確定由哪一級仲裁機關管轄。

3、指定管轄,是指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共同上級仲裁機關指定管轄。

4、移送管轄,是指仲裁機關對自己已經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給便於審理的仲裁機關審理。

三、經濟合同仲裁的程式

1、申訴與受理,經濟合同仲裁申訴,是指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管轄的仲裁機關要求依法仲裁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2、審閱申訴書,調查取證,查明事實真象。仲裁侃關在開庭審理前,應審闌申訴狀及案卷,分析案情,確定調查線索,認定證據是否充分、真實;查閱陳述的原因、理由,爭議的焦點和要求賠償的依據及責任是否清楚,可否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和材料;是否應予追加仲裁參加人等等。

3、先行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調查取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由仲裁員主持,為促進雙方當事人互讓互諒,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一種方式。調解達成協議後,應制作調解節,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協議調解書規定自動履行。

4、開庭審理,是指仲裁機關雖經努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迦行仲裁,即應開庭審理,作出裁決。這是仲裁程式的最廚階段。

經濟合同仲裁是我們公民之間糾結合同糾紛的重要途徑,在我們簽訂經濟合同時一般都會確定管轄的仲裁機構,就算沒有明確仲裁機構,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去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此時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