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贈與行為可以撤銷
下列情形下,贈與行為可以撤銷:
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且贈與合同沒有經過公證,贈與也不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
二、贈與財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受贈人存在下列情形: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贈與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的撤銷權可分為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一、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但對贈與人的撤銷權如果不加以限制,就會使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因此法律對此進行了限制:
1.撤銷須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如果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給受贈與人,贈與人就不能行使這種任意撤銷權。
2.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管贈與財產交付與否,贈與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採用哪種形式訂立,也不論贈與物是否已經交付登記,有撤銷權的人(包括贈與人、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即可行使撤銷權。
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構成撤銷事由,應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受贈人有故意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的侵害行為造成嚴重的結果。三是受侵害人應為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構成此項撤銷事由,應當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三是受贈人有扶養能力。
3.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構成撤銷事由。
為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贈與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的,撤銷權即消滅。法律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三、贈與合同後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履行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是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而不是成立之前。
(2)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致使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或者使個人的家庭生活發生困難,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不能履行扶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方式訂立,不論贈與的目的性質如何,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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