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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旅遊合同糾紛案例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7.94K)

道路交通事故旅遊合同糾紛案例

隨著國民收入的提高,可支配收入增加。越來越多人選擇報團出外旅遊。旅途中或許充滿了不穩定因素,當我們在旅途中能夠遇到交通事故該怎麼辦,下面本站為大家整理了相關道路交通事故旅遊合同糾紛案例和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道路交通事故旅遊合同糾紛案例

謝某與肇慶市中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肇慶市中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將旅客運輸任務外包給肇慶市龍安浩旅遊運輸發展有限公司,由該公司提供車輛接送旅客。

2013年11月10日15時55分,謝某乘坐肇慶市中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其安排的肇慶市龍安浩旅遊運輸發展有限公司粵h331××號大型普通客車(當時由曾某駕駛)由梧州往廣州方向行駛,途徑封開縣時;與宋某駕駛的粵hsm3××發生碰撞側翻,造成車上乘客謝某等49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導致謝某肋骨骨折,經交警認定肇慶市龍安浩旅遊運輸發展有限公司粵h331××號大型普通客車(當時由曾某駕駛)與宋某駕駛的粵hsm3××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謝某經鑑定機構鑑定為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共住院35天,謝某,70歲,非農業戶口

二、法院判決:

1、醫療費:被告己先行墊付

2、住院伙食費:被告己先行墊付

3、營養費:800元;

4、護理費:35天×50元/天=1750元

5、誤工費:46291元/365天×164天=19451.30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6、交通費:300元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及殘疾鑑定費31726.71元

①30226.71×10×10%=30226.71元

②鑑定費:1500

8、誤工費:46291元/365天×164天=19451.30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9、精神撫慰金:本案是旅遊合同糾紛,屬合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不支援精神撫慰金。

合計:54028.01元

法院判決肇慶市中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謝某54028.01元。

三、案情分析:

1、有簽訂合同。謝某是跟肇慶市中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乘坐其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旅遊合同糾紛”起訴,要求肇慶市中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更有利於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謝某選擇交通事故侵權糾紛起訴,由於大巴車傷亡者較多,對方保險又不夠賠償,選擇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起訴不利於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2、本案是旅遊合同糾紛。原、被簽訂的《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依照《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旅遊活動的經營者和組織者在提供旅遊服務過程中應當承擔保障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被告理應恪守執行。從雙方簽訂的《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的合同責任第一條第1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專案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並採取防治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亦對此予以明確約定。因第三人曾某駕駛制動效能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客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包括原告在內的乘客受傷,被告未保障原告等人在旅行中的人身安全,違反了旅遊合同合同責任中的第3點約定,依約應對於原告所受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受害者與組團社之間存在一種旅遊合同關係,組團社應承擔遊客在旅遊過程中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由於組團社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從而造成了對受害者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受害者依據侵權行為法律要求由組團社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應得到支援。畢竟這種損害後果是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即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是一方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組團社與地接社或肇事車輛之間的任何約定對旅行者都不具對抗力,地接社只是對組團社負責,接受組團社的指派;肇事車輛只是被地接社或組團社所租借,對地接社或組團社負責。地接社或肇事車輛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是組團社的一個代理方或間接代理方。

4、雖然地接社或所僱肇事車輛與受害者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但損害結果畢竟是由所僱肇事車輛的過錯行為引起的,肇事車輛才是直接的侵權人,既然受害者也同時向其主張權利,肇事車輛所有人依法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是承擔責任的順序應依附在組團社及地接社之後,承擔一種補充賠償責任。這樣可以儘可能防止因組團社賠償能力不足而使受害者贏了官司,卻不能實現權利的情形出現,最大限度地體現出法律的救濟功能。當然,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地接社或肇事車輛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不影響組團社依據其與地接社或肇事車輛之間的內部協議向地接社或肇事車輛行使追償權。

綜合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旅遊合同糾紛案例我們可以知道,旅遊出發前要依法和旅行社簽訂相關合同,旅行社有義務保障旅客的安全。遭遇上述情況時旅客可以提起法律訴訟,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