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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一樣的嗎?

合同糾紛 閱讀(2.33W)

一、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一樣的嗎?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一樣的嗎?

排除妨礙不是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

廣義的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例如通過消除影響使被侵害的名譽權得到恢復。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將損害的財產修復,即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有的狀態。恢復原狀的適用以須有修復的可能與必要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適用此種責任形式。恢復原狀在不同的場合適用具有不同的內涵。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合同無效、被撤銷或部分的解除場合,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恢復原狀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意在使權利人恢復對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在侵權法上,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以補償

二、排除妨礙責任的構成要件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於: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響通行;違章建築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採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定廣告;將有害液體洩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並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雖然排除妨礙和恢復原狀有某種類似的關聯,但他們並不是一樣的恢復原狀是當事人,如果他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是這個權利他如果是在法院的審理之下,可以恢復到原狀,那麼可以請求法院將其恢復到全力發生侵害時的原本狀態,如果他不能夠恢復到原狀,那麼就有可能會變成排除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