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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關於定金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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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

合同關於定金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違約金與定金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形式。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項。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1.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未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為獨立於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後交付的。

5.法律後果不同。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和違約金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雖然都是對於違約情況的賠償金額,但是二者並不能同時進行。定金所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前雙方所約定的金額類擔保,適用時間也是在合同簽訂之前。而違約金則是在合同的驗收過程當中所需要進行賠償的金額,主要是用於對於違約責任的賠償。

在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簽訂之後,此時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關於定金的給付,或者是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等條款的,這也是為了在日後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更好的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