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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押金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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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押金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押金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押金和違約金的規定是違約金是合同一方違約時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時預先設定而違約事實發生後據此承擔給付違約金的責任,在性質上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履約保證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擔保合同的履行,而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在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設定履約保證金,以擔保合同的履行。履約保證金在性質上是否具備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目前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的界定。從一般意義上講,履約保證金應該具備補償性。

我國《民法典》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同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於損失,顯然大於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

二、違約金和押金一樣嗎

1、押金和違約金都是為了保證合同的順利完成,但押金和違約金是不同的。通俗點說,押金是一種保證,而違約金是一種懲罰。

2、押金交付是在合同成立之後、履行之前,是為了保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遵守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甲方支付給乙方押金,若甲方違約,則押金不退還,若乙方違約,則雙倍返還押金。

3、違約金是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況下違約方向另一向的賠嘗,金額多少由合同規定。

4、根據《民法典》規定,押金的數量不能超過總款項的百分之二十,所以所說的百分之五十的押金,本來就是不合法的。

5、被僱傭者若想解除勞動合同,可提前一個月向僱傭者提出辭職。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對於合同當中所規定的違約金,實際上是帶有一點懲罰的性質的,這是噹噹事人不履行相關的義務的時候,必須要給付的金錢。但實際上還是有一些情況是屬於履約保證金,保證金的話主要是一種擔保的方式,從性質上來說兩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