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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關於定金違約金的規定可以同時索賠嗎?

合同違約 閱讀(8.68K)

一、合同中關於定金違約金的規定可以同時索賠嗎?

合同中關於定金違約金的規定可以同時索賠嗎?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並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1.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未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為獨立於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後交付的。

5.法律後果不同。

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即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著主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承擔對主債的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它可以作為預定賠償額,受害人對於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導致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定金和違約金兩者的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產生的法律效益也會不一樣,雙方在約定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好定金和違約金的條款,而且在一方違約之後只能適用其中一方適用於自己的條款來進行索賠,這樣才算是屬於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