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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合同違約 | 沒有約定違約金怎麼辦?

合同糾紛 閱讀(2.05W)

一、購車合同常見問題

購車合同違約,沒有約定違約金怎麼辦?

1、 雙方責任不對等

多數合同對消費者違約責任規定得明確具體,而對自身的違約責任要麼完全免除,要麼變換字眼降低要求。經營者不僅免除自身違約責任,同時也將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加重消費者責任。更重要的是,預付款不同於定金,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約定逾期交接沒收預付款,沒有法律根據。

2、 擴大“不可抗力”的範疇

不少汽車經銷商通過格式條款、擴大“不可抗力”的範疇,把一些生產廠家或經銷者自身責任造成違約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某合同規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國家進口汽車政策改變、船務、報關、天氣、天災等)造成的延期交車,可免除賣方責任,但賣方必須及時通知買方協商解決”;或者規定:“因船務、報關、途中運輸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期交車,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以上條款中,經銷商把廠家原因、船務運輸等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範疇,對不可抗力作擴大化解釋,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符合《合同法》第一0七條、第一一七條的規定。

3、定金、訂金和預付款混用不清

不少合同規定:“經銷商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訂單人的預訂金。在經銷商確認收到預訂金後,此訂單合同開始生效。訂單合同生效後,因訂單人原因要求變更或取消訂單時,經銷商不予接受,預定金不予退還”。

此類條款中同時出現“預訂金”和“預定金”字眼,當消費者違約時,將“訂金”轉化為“定金”,而經銷商違法則不負有賠償責任。這違背了“定金罰則”,不符合《擔保法》規定,雙方所承擔的責任也不對等,明顯有失公平。

4、合同最終解釋權歸經營企業

不少合同規定:“賣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有最終解釋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據此規定,當對廠家指定的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最終解釋權歸廠家”,就會做出有利於廠家的解釋,有可能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顯然是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的。

二、合同違約金

合同法對於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規定如下: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另外合同法解釋二還有規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那麼當購車合同違約,沒有約定違約金怎麼辦。事實上,消費者都難以立刻察覺出車輛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而合同恰恰是責任認定的關鍵,因此消費者務必仔細閱讀購車合同,保證在合同違約後能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疑問,一定要當場諮詢賣方或拿給律師鑑定合同,謹慎購車合同陷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