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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居間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26W)

當前市場房價一天三變,變化莫測,違約情況屢見不鮮。相信大家都很關心,以房屋買賣為基礎所簽訂居間合同,違約了會產生什麼後果,這關係到我們買賣雙房的切身利益。房產居間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本站為你解答。

房產居間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居間合同報酬約定

作為居間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 格式條款的理解

居間合同由三方簽署即生效,作為合同當然可以約定違約條款,審判實踐中,該違約條款往往被認定為格式條款而無效。

所謂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作為格式條款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提供者預先擬定的;

2、重複使用的;

3、未與對方協商的,對方不可能修改的。

三、我國《民法典》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

1、我國《民法典》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

2、同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於損失,顯然大於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 約金合同約定,由於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並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因此,筆者同意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觀點。

3、違約金既是一種責任形式,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麼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後果,如果約定了明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尤其是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後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看了這些,相信大家都對房產居間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有了一定的瞭解,在房屋買賣上做出的選擇更能符合我們自己的利益。當然不管我們當事人是買方還是賣方或者是居間方,都應該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能為了私利,而讓自己的品德蒙上汙點,那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