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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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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有: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對於合同違約金的具體認定情況,顯然是需要由雙方首先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雙方如果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就是可以認可雙方的違約金標準的,後期如果就違約金造成了矛盾和糾紛的,是可以提出起訴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