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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41W)

一、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作為民事案由的一種,其受理的條件有:

(1)已進行了合法的異議登記。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發生的前提條件,必須有合法的異議登記記載在不動產登記薄上。

(2)異議登記不當。這裡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異議登記內容經證實不正確,另一種情況是申請人進行異議登記後,沒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致使異議登記失效。

(3)異議登記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成立的主要條件。異議登記不當必須有損害結果發生,法院才能夠受理,當然發生損害是以權利人提出主張為判斷標準。

(4)原登記權利人只能向異議登記的申請人請求賠償。如果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規定,則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二、異議登記不當的構成條件

異議登記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正確性存有異議而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出的登記。

我國地方法規關於異議登記的規定,在異議登記有效期內,有證據證明異議登記不當,登記機構應當登出異議登記。因異議登記對房屋權利人產生的不利後果,由異議登記申請人承擔。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在異議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增加關於異議登記錯誤或不成立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可以警示異議登記申請人審慎為之,有利於防止人們惡意申請異議登記,也可以使因異議登記不成立而遭受損失的原登記權利人索賠時有明確的物件和法律依據。

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登記錯誤”,我們認為,廣義也可以包含在“登記不當”之中,因此,也可以把因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自身過錯,或者與申請人共同的過錯造成異議登記錯誤從而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而引起的糾紛,定性為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把“登記錯誤損害責任糾紛”獨立作為一種案由,也是可以的。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作為民事案由的一種,其受理的條件有:

1、已進行了合法的異議登記。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發生的前提條件,必須有合法的異議登記記載在不動產登記簿上。

2、異議登記不當。這裡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異議登記內容經證實不正確,另一種情況是申請人進行異議登記後,沒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致使異議登記失效。

3、異議登記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成立的主要條件。異議登記不當必須有損害結果發生,法院才能夠受理,當然發生損害是以權利人提出主張為判斷標準。

4、原登記權人只能向議登記的申請人請求賠償。

在審判實踐中,處理本糾紛應當注意異議登記不當的確認以及造成的損害範圍的確定。

綜上所述,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清人請求損害貼償”。對於這一規定的適用,實踐中應當從嚴把握,不能僅以異議登記人在向法院起訴後遭受了敗訴的後果就直接推定其異議登記不當,進而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