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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怎麼辦?

合同糾紛 閱讀(1.36W)

一、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怎麼辦?

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怎麼辦?

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失需要賠償損失。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異議登記的申請人提出的異議登記不正確,或者未在十五日內起訴而異議登記失效,或者雖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但被駁回,因此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原登記權利人向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由此產生的糾紛即為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異議登記旨在對錯誤登記狀態下的事實上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救濟,是對真正權利人提供的臨時性保護手段,通過不動產登記薄上對該不動產進行特定的記載,暫時降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以排斥第三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而受到物權保護,從而達到維護和救濟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異議登記並不是一種終局的對錯誤登記的救濟,它僅能臨時性地提供一種保護,與其更正登記結合形成保護事實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異議登記具有使不動產登記薄上所記載的物權喪失正確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異議登記申請人濫用異議登記權,有可能使不動產登記薄上所記載的權利人喪失交易機會,從而造成損害。就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而言,因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自身的過錯,或者與申請人共同的過錯造成異議登記錯誤,從而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原登記權利人也有權單獨向登記機構或者同時向登記機構和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

二、異議登記不當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異議登記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正確性存有異議而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出的登記。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在異議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增加關於異議登記錯誤或不成立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可以警示異議登記申請人審慎為之,有利於防止人們惡意申請異議登記,也可以使因異議登記不成立而遭受損失的原登記權利人索賠時有明確的物件和法律依據。

這裡的“登記錯誤”,廣義也可以包含在“登記不當”之中,因此,也可以把因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自身過錯,或者與申請人共同的過錯造成異議登記錯誤從而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而引起的糾紛,定性為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當然,把“登記錯誤損害責任糾紛”獨立作為一種案由,也是可以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已經提出了異議登記的話,需要在15天之內提起訴訟的,如果說因為使用這樣的一種異議登記的權利,給對方的權利造成了一定的形式,需要對於對方的損失來進行賠償,這是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作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