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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登記不當造成的糾紛怎麼進行賠償?

合同糾紛 閱讀(4.85K)

一、異議登記不當造成的糾紛怎麼進行賠償?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的糾紛怎麼進行賠償?

異議登記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正確性存有異議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申請,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稽核並登記記載在不動產登記薄上的物權保護性行為,是在更正登記不能獲得權利人同意後的補救措施。

異議登記使得登記所記載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因此異議登記後第三人不得主張基於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

為了避免不動產物權的效力不因異議登記而長期處於不穩定,法律要求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起訴,不起訴的,則異議登記失效。同時,為警示異議登記申請人審慎為之,給在異議登記錯誤狀態下的物權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提供救濟途徑,

法院對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的司法審查要求有:第一是已經進行了合法的異議登記,這是此糾紛發生的前提條件,必須有合法的異議登記記載在不動產登記薄上;第二是異議登記不當,及有證據證明異議登記不正確或異議登記後,申請人沒有在15日向法院起訴,致使異議登記失效,也包括被法院駁回申請,登記機構自身造成的錯誤登記等情形;第三是異議登記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了客觀的損害,如無損害,也就無賠償之說;第四是原登記權利人只能向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

二、異議登記不當的構成條件

異議登記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正確性存有異議而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出的登記。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在異議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增加關於異議登記錯誤或不成立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可以警示異議登記申請人審慎為之,有利於防止人們惡意申請異議登記,也可以使因異議登記不成立而遭受損失的原登記權利人索賠時有明確的物件和法律依據。

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登記錯誤”,我們認為,廣義也可以包含在“登記不當”之中,因此,也可以把因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自身過錯,或者與申請人共同的過錯造成異議登記錯誤從而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而引起的糾紛,定性為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綜上所述,異議登記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成立的主要條件。異議登記不當必須有損害結果發生,法院才能夠受理,當然發生損害是以權利人提出主張為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