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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風險如何防範

合同糾紛 閱讀(1.37W)

買賣合同是存在一定風險的,那麼買賣合同有什麼風險呢?買賣合同風險如何防範?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買賣合同風險如何防範的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買賣合同風險如何防範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的除外。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1、基本規定,交付時轉移(簡易交付的從合同生效,託運郵寄的從手續)

2、特殊規定

所有權保留:交付主義

試用買賣:出賣人負擔

在途買賣: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負擔一方,由違約方承擔

3、不動產:實際交付時轉移

4、其他合同

質押:不可抗力等風險由質押人承擔,但同時質押權人喪失質押權(有),轉為普通債務

租賃:出租人承擔,可要求減少或不支付租金,並可解除合同

貨運:託運人或收貨人負擔,承運人喪失運費(適用保管,倉儲,行記,委託,居間)

承攬:提供原料者承擔(喪失酬金),成品適用交付主義

5、孳息歸屬:

買賣合同採交付主義

其他合同:一般歸原物所有人

相關法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的權利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