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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9.76K)
定金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定金條款是指在訂立的合同中關於定金的條款,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即合同中約定的定金超過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超過部分無效。
定金條款也是組成合同的眾多條款之一,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合同條款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時,有下列免責條款的屬於無效條款: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無效條款的情形很多,合同無效,條款自然也無效,但只是條款無效的,合同並不就是無效合同,存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無效的情形,那麼合同條款就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