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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1.53W)

一、無償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無償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二、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

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只要滿足以下任意一點就能生效: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三、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什麼區別?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無償合同的話,意思就是把錢給了當事人,也不計劃讓當事人還了,那應該簽訂贈與合同,而不是所謂的借款合同。所以,如果雙方當事人寫的合同的標題就是無償借款合同,這份合同打從一開始的定義就錯了,至於約不約定利息,沒有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