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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義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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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義務包括哪些?

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義務包括哪些?

1、擬約

公平擬約義務是指格式條款製作人在擬定格式條款的內容時,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和意欲訂立的格式合同型別,合理地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以使格式條款預先確定的利益關係均衡、風險分擔合理。格式條款具有單方性。即格式條款的內容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並且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而將格式條款直接定入合同,確定合同條款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多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者。

2、提醒

提醒義務是指在利用格式條款訂立格式合同時,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提醒對方當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以使對方當事人能夠在知悉和了解免責或限制條款內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訂立合同的選擇決定。

3、說明

說明義務是指在利用格式條款訂立格式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要求對免責或者限責條款作出說明,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說明,使之能夠理解免責或者限責條款的內容與意義,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義務。”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採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並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

綜上所述,在實踐中,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當遇到格式條款時,不要擔心,要求對方對條款的內容作出相應的解釋,但若是條款的內容侵犯到人身等權益時,建議可以尋求專業人士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