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出租方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6.45K)

出租方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不管是進行房屋的租賃還是機器裝置的租賃,此時實際出租物品的一方稱之為出租方,當然租賃相關物品的一方自然就是承租方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在進行租賃的過程中都是負有一定義務的,那麼大家知道出租方的義務主要包括什麼嗎?本站小編以租賃房屋為例,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出租方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1)修繕房屋。為保證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應負責租賃房屋的修繕,包括零星維修和大修。大修後,出租人有權因房屋質量提高而適當提高租金。經同意由承租人修繕的,可以修繕費用充抵租金。

(2)繳納房產稅。除另有約定外,房產稅一般由房屋出租人繳納。

(3)出租人處分租賃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

二、承租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按約定交納租金。租金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沒有規定的,依公平合理原則由雙方議定;

(2)合理使用和維護租賃房屋。不得私自轉租轉讓,不得用於違法活動;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三、出租方在什麼情況下有權收回房屋?

(一)正常的情況收回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期滿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確實有困難的,房主應當延長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允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搬遷確有困難的,可以限期讓其找房或騰出部分住房。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的房屋,租賃期內,該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允許。

(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難,而房客又有條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內,承租人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

在租賃的過程中,無論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固然也是需要實際履行一定的義務的,具體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義務有哪些,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當然,在一些情況下,作為出租方還有權利受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