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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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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關於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最高法關於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旦雙方發生糾紛,對方依照合同約定要求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時,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一般來說,最高不超過損失的30%,即3300元的30%。

土地出讓違約責任的認定。相對人履行了交付土地出讓金的義務,行政機關未按出讓合同約定履行交付土地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的計算基數。在行政機關不能證明已返還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應當以出讓合同約定的相對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作為違約金的計算基數。

出讓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適用。出讓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該合同中對違約金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應當遵照適用。

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要注意什麼?

1、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須注意出租人是否擁有該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轉租;認真稽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權證照,仔細檢視可租期限;認真審查出租人自信,重點關注出租人是否將土地抵押;合同中應當明確出租人承擔的各項義務,主要是出租人應當提供的基礎條件等;爭議管轄約定要注意,儘量避免仲裁。

2、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應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包括:承租人已經投入開發的資金損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設廠房等物件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工人工資損失,產品廢棄損失等。如果租賃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金。

3、合同爭議約定仲裁管轄應注意。正確填寫仲裁機構的名稱,仲裁機構一般不包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終局”制,效率和風險並存;仲裁委員會不屬於國家機關,權威性有限;仲裁員整體素質較法官略顯低下;仲裁機構的公正性不如法院;仲裁機構容易被當地政府或經濟團體操控。

雙方一旦因為土地出讓合同發生了糾紛,那麼應當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進行違約金的賠償。通常如果合同中的違約金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額,那麼是走法律的程式來判處違約金的賠付,但是法院對違約金的判除是不會超過當事人實際損失的30%。如果超過30%,那麼就是屬於過高的違約金,需要適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