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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與質押變更登記的關係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78W)
主合同與質押變更登記的關係是什麼
辦理質押時,質押雙方無需提交主合同,如果質押雙方認為主合同的變化需要變更質押登記的,需解除該筆質押後重新辦理質押登記。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於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佔有質物的權利。
3、質押物的狀況
質押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
4、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5、質押移交的時間
由於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公序良俗,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