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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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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視情況可分為一般違約和根本違約,如果合同一方有根本違約行動導致合同目標無法實現,另一方有法定解除權,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流程其實也就是行使解除權的過程,具體有哪些環節我們一起來看看下文字站小編的總結。

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流程是什麼?

一、合同一方造成根本違約,另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權。

合同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時,守約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達違約方時即發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達時間的拖延只能導致合同解除時間相應後延,而不能改變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異議期間,在解除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行使解除權的程式

解除權是當事人以單方的意思使合同失效的權利,按其性質來說,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64條對行使解除權的程式作了規定: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式的規定。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不依法報請批准,或者未依法辦理登記的,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在因一方違約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在依合同約定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解除權的歸屬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由此看來,根本違約行為一旦發生,合同目標就很難實現,並且可能伴隨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需要按照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流程來進行合同解除,並通知違約方。同時,對守約方造成損失的,其可以向另一方進行索賠,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