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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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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合同解除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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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同法》第94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無論是否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只要其致使對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須經過催告即可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是指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以外的其他違約行為,這些行為通常包括: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履行不能,或即使履行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首先,在此種情況下,非違約方雖然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就不能從合同關係中脫離出來,而且在雙務合同中,還要履行自己的債務,這對非違約方的保護明顯不利。其次,由於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即使這種關係勉強維持,也無實際意義。如果允許解除合同,非違約方還可以另外採取措施,謀求補救辦法,減少損失,對社會經濟發展有利。再次,合同解除對有過錯的違約方是一種制裁。另外,既然客觀原因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都可以解除合同,對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履行不能,或者即使履行會嚴重影響合同目的的,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2)瑕疵履行或不當履行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瑕疵履行只有在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才可解除合同。如果瑕疵履行並不嚴重,可以採取修理、更換的方式,或降價的方式予以補救的,合同目的能夠實現,對方不能解除合同。

  (3)部分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對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依據《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3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