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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先履行不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此時不先履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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