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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務合同無償合同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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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務合同無償合同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單務合同無償合同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一、在有償合同中,雙方的給付有對價關係;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有對價關係。由於合同的義務是為特定之給付,故此,任何一種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對待給付合同,適用對待給付規則。比如,一方基於不可抗力而給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為給付;他方若已為給付的,可解除合同,並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業已給付的利益。如果說一切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不存在實踐性合同,那麼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任何區別。由於“實踐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償合同成為單務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例作一簡短分析。在我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單務合同、實踐性合同。無償借款合同雙方無對待給付關係(即無對價給付關係),自然不能成為雙務合同。有償借款合同的雙方存在對價給付關係14,存在著利益的互換,但雙方並不存在義務的對價,無對待義務關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它使貸款人提供貸款的對價給付行為成為使合同生效的“成約行為”,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行為”。

二、因而,有償借貸合同只有給付的對價關係,而無義務的對價關係。它無須適用合同抗辯制度。有學者認為:“一個契約的法律性質究為雙務契約與否,應就其雙方當事人實際上是否負有互為給付關係而定,不應因其是否為要物契約而受影響。依傳統見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規定:”租賃,因租賃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則租賃契約亦將成為片務契約矣!此種思考方式純從形式而立,忽略於互為給付的實質上關係,是否妥適,不無研究餘地。“15鄙以為,倘若不將雙務合同的區別標準定位於是否對價義務關係,而定位於是否對價給付關係,則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本質區別。因為,對價即代價。有償合同雙方的給付互為代價。於是乎,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雖有許多共同點,但是合同的抗辯畢竟只適用於雙務合同。

從性質定義上來說單務合同都屬於有償合同的內容,而雙務合同當中包含有償合同但卻並不全是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與有償合同當中,二者存在著對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對於合同當中的契約內容二者都會被制約。從抗辯性上來看,當單務合同往往是缺乏這一功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