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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除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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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除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解除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分下面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你一個月的本人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條;

2、不符合崗位要求等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除支付以上經濟補償金外,沒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還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

3、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或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代通知金。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於勞動合同是的解除,是專門有規定的,而且也不能做出違法的事情,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解除,那麼就會面臨著賠償,因而這樣才不會引起勞動糾紛,所以做任何的事情都要按照法律來進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