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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醫患糾紛如何維權?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5.78K)

一、根據法律規定醫患糾紛如何維權?

根據法律規定醫患糾紛如何維權?

根據法律規定醫患糾紛的維權是通過訴訟或者是向當地的醫療機構進行舉報,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最重要的事情應當是立即複製病歷“客觀性病歷資料”、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和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現場實物。

所謂“客觀性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影印,醫療機構有提供複製病歷的義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影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可以按照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所謂“主觀性病歷資料”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對於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不能要求影印,但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可以要求封存。此外,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發生醫療糾紛後,因法官不是醫學專業人員,法院對醫療侵權責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醫療技術鑑定結論。而醫療技術鑑定結論作出,又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醫療病歷資料。可以說,醫療病歷資料在醫療糾紛中起到至為關鍵的作用,況且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最大的可能就是擅自偽造、修改病歷資料。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如果拒不提供醫療病歷資料,可以“直接認定”為醫療事故或者醫療差錯。但是,如果不及時影印、封存病歷資料則不能防止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性,一旦病歷資料被偽造、修改,則實際上很難被識別,這時對患方十分不利,有可能導致最終敗訴。因此,患方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著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影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醫療病歷資料的真實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影印或複製的病歷資料上一定要加蓋證明印章,很多患者及其家屬容易忽略這一點。

二、患者是否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此,法院審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行醫療機構舉證責任倒置,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①醫療機構有提交全部病歷資料的義務;

②醫療機構需要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

③醫療機構需要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④醫療機構的其他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對於第②-③項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委託醫療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醫療差錯司法鑑定)。如果醫療機構不能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差錯或者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也不申請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醫療差錯司法鑑定,醫療機構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最壞結果就是法院判決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當代社會醫患糾紛是非常的常見的,確實現在醫生的素質他是參差不齊的,所以很有可能導致很多的醫療事故的發生,但也不可否認的是有一些患者無理取鬧,所以在進行一個具體判斷的時候,必須要通過專業的手段來進行一個責任方面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