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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佔有改定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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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佔有改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佔有改定的法律規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動產和不動產的概念和區別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1、移動性。動產其實也就是在脫離原有位置存在的。比如說像各種的流動資產、還有一些長期的投資和一些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同時也是屬於一種地理位置固定。比如說像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著物,這種也就是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同時過種也是因為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屬於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2、個別性。動產一般來說也是沒有什麼特別的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不動產可以說它都是有著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同時還屬於一種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這些方面的差異、權利差異。

三、佔有改定構成要件:

第一,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第二,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

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

第三,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

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

在佔有改定中,一班有對動產的物權轉移以及不動產的物權轉移,動產是具有移動性的,比如說流動資產,而不動產是具有固定性的,比如說房產,佔有改定指的是在簽訂了買賣合同之後,另外一個讓出賣人繼續佔有物權的一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