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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勞動合同屬於什麼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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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勞動合同屬於什麼勞動關係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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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稅率可以不扣除嗎?

全日制勞動合同屬於什麼勞動關係 第2張



    一、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稅率可以不扣除嗎?



    不可以。



    非全日制員工與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其受《勞動合同法》管理,所得報酬為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和全日制用工的個人所得稅標準是一樣的,起徵點是35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比如扣除相關的勞動雙方約定的費用後,再扣除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要交稅嗎?



    1、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需要交稅,安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2、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工齡”是指計算髮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綜上所述,勞動稅是針對因勞動關係而獲得的工資產生的稅,也就是隻要滿足勞動關係且其勞動工資達到了扣稅的界點,那麼是應該扣稅的,非全日制員工與單位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因此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是應該在達到起徵點後扣除相應的稅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