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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糾紛 閱讀(1.85W)

不管發生什麼樣的糾紛,在解決糾紛時,當事人都要注意不要錯過了相應的訴訟時效,買賣合同糾紛也不例外。具體來說,一般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此外,實踐中,有不少買賣合同都是分期付款的方式來支付價款,比如購房合同。那麼,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一般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我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

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絡。由於原來我國違約責任採用過錯歸責原則,學理和相關立法都承認在買賣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擔保,因此規定一個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必要的。但是現在我國《合同法》已經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為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將這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確定為1年。如果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則適用3年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並且對消滅時效的起算適用主觀定義的標準,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債務人時起算。

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未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又不具備《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解除條件的,出賣人無權行使解除權,也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對此,出賣人只得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分期付款的義務,追究其違約責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呢?

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行使訴權的時效期間應從買受人首次未到期價款之日起計算,適用2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出賣人向買受人提出請求,或者買受人繼續履行付款義務且未特別約定其為本期之清償的,視為對前一期付款義務的履行,訴訟時效中斷。付款到期日依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即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發生買賣合同糾紛,您在維權時要注意不要過了訴訟時效,否則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您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護,這也就意味著您將遭受不小的損失。因此,在發生買賣合同糾紛時,您要及時採取措施來解決糾紛,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不知道該怎麼做才能更有效的維權,建議您諮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