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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的行為包括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1.35W)

一、締約過失的行為包括哪些?

締約過失的行為包括哪些?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締約過失行為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合作方造成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那麼,哪些情形屬於締約過失,本文對哪些屬於締約過失行為作了總結整理,僅作參考。

在此情形中,當事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與對方進行談判為藉口,惡意磋商,以達到損害對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失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合同,訂立什麼樣的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合同談判,致使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規定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合同在成立前期肯定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的內容來進行協商的,如果還沒有訂立合同,但是在這個階段存在惡意磋商,根本就沒有訂立合同的目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也是需要進行責任的承擔的,也就是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