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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什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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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什麼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什麼方式?

1、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或者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要約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一般來說,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承諾需要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

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覆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並無答覆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後才能成立合同。

承諾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麼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麼方式進行。對於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瞭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准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單位訂立合同需要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至於承諾什麼時候生效,與是否採取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諾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