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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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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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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只能用書面形式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實務案件,我們看出書面形式要比口頭形式跟安全,體現在一下兩點:

1、我國《合同法》第10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在實務中,當發生糾紛時,書面形式要比口頭形式更容易獲取證據。

此時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屬於善意的,也就是在不知道其是越權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那此時就會認定該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則就會認定合同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