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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權代理後果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2.94W)

一、無權代理後果有哪些?

關於無權代理後果有哪些

首先,對於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據此規定,被代理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被代理人同意其無權代理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再次,對於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二、無權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相比較,除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並無差別。例如,倘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就不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第一,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並沒有代理權。

第二, 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許可權範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從這三種無權代理的情形來看,第三種情況實際上可以歸人第一種情況之中,因為在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就喪失了代理權,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就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不過,在第三種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曾經享有過代理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比在第一種情況下更容易成立表見代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雖然代理人並沒有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為有可能對被代理人帶來利益。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將所有的無權代理行為都宣告無效,有時候會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對於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者進行了超越代理權,或者是在代理權終止以後的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的追認以後,被代理人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沒有經過追認的行為,那麼就需要行為人來進行承擔責任,如果本人是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來進行行為,但是卻沒有制止或者是否認表現的,那麼就是作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