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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無權代理

合同效力 閱讀(4.78K)

一、哪些情形屬於無權代理

哪些情形屬於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我國《民法典》將無權代理概括為三種表現:

1、未經授權的“代理”。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代理權基於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後,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3、超越代理許可權的“代理”,則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二、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1、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濫用代理權主要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的情形。

2、濫用代理權: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買一輛二手車,甲自己正好有一輛車想要賣掉,於是甲以乙的名義與自己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雙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時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買一輛二手車,丙正好有一輛車想要賣掉,於是甲分別以乙、丙的名義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雙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萬買一輛二手車,丙正好有一輛15萬的車想要賣掉,甲丙聯合謊稱此車20萬,甲以乙的名義與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