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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社責任保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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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社責任保險管理
保險是旅遊糾紛解決的保障——旅遊社會責任險

本文中我們所說的旅行社責任險是指《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中規定的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由旅行社支付保險費用,保險公司對於旅行社在旅遊活動過程中出現的導致旅行者人身財產遭到損害的情形進行賠償的行為。


旅遊者責任險的特徵:


1、強制性


從我國目前的規定來看,旅行社責任險目前是屬於強制險的範疇,指有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必須要實行的保險。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時未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從中可以看出,對於旅行社的責保險我國法律的要求是強制保險。在旅遊活動過程中大部分辦理的是旅遊意外保險,2001 年出臺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後就廢止了《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


2、特定性


旅行社責任保險顧名思義,該保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同時該保險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是旅行社,不能是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旅遊意外保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旅行者本人或者單位。因此,法律對此做出了規定,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費用不得列入旅遊的銷售價格內。這也是防止旅行社將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費用轉嫁給旅行者身上,保障了旅行者的利益。


3、責任性


旅行社責任保險屬於責任險,保險公司對於旅行社在旅遊活動過程中出現的導致旅行者人身財產遭到損害的情形進行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是對旅行社在旅遊過程中出現的事故所產生的責任進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不賠,若這個旅遊事故的產生是由於旅行社的責任,那麼保險公司才會進行賠償。這一點也與旅遊意外保險不同,旅遊意外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由於自然災害或者說是意外事件所


造成的旅行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對於旅行社的過錯與否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