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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債務債權 閱讀(4.65K)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平白無故地獲得一些利益。那麼這種行為在民法上叫什麼呢?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有哪些?不當得利的含義是什麼?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又是什麼?本站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一、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正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包括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一)一方獲得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財產受到損害,自己並未從中鋒利任何利益,即使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二)他方受到損失

他方確定受到損失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另一個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他主並沒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失,就不構成不當得利。

損失,包括現在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和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即間接損失或消極損失。其中,對於損失的解釋不應介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制度那麼嚴格,如在給付不當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主為給付而受利益,對他方即構成損失;在非給付不發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權利內容應當歸屬於他方的利益,他主即構成損失。

(三)獲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所謂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他主的損失是因一方利益造成的,這種因果關係的含義,成法理論上有直接因果關係說與非因果關係說之爭。前者主張,鋒利利益和受到損失必須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同,即使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所牽連,也無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作用,在於依照衡平觀念對財產利益的不當變動進行一方沒有法律的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他方因而受到損失,應當基於衡平觀念並依照社會倫理來確定有無因果關係。在利益和損失之間儘管有第三人的行為介入,得利的規定,令第三人負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

(四)沒有合法的根據

造成他方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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