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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越權代理應如何處理?

合同訂立 閱讀(2.92W)

一、受託人越權代理應如何處理

受託人越權代理應如何處理?

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對於越權代理應如何處理呢如果受託人超越受託許可權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除委託合同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責任一般為過錯責任,並且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來維護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受託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並無過錯,那麼受託人就可以免責,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1、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Sole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區內、特定時期內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同時不得再代銷其他來源的同類商品。凡是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期限內做成該項商品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做成,還是由委託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權利。

2、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稱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多個客戶作為代理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付給佣金,或者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我國的出口業務中,運用此類代理商的較多。

3、總代理

總代理(GeneralAgency)是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時間內委託人的全權代表。除有權代表委託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以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而且還有權指派分代理,並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4、特約代理

特約代理(special salesagency):有些國家的廠商和跨國集團公司,常在國外指派特約代理,為其推銷技術性的工業產品或為其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

受託人越權代理如果給委託人造成了損失的應該賠償損失。但是賠償損失的範圍僅限於越權的部分。其餘沒有越權的部分,委託人不得要求賠償損失。並且賠償損失的數額必須參照實際損失來制定,賠償過高的話受託人可以要求法院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