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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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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5月30日法(民)復「1985」33號《關於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如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覆》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上訴,由上訴人在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當時不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通知上訴人預交;上訴人直接向二審法院上訴的,可向二審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當時不交的,二審法院依法將上訴狀發交原審法院的同時,應責成原審法院通知上訴人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後七日內,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此時如已超過上訴期,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逾期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