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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賠償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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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賠償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車損險賠償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車損險賠償範圍.
1.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2.精神損失不賠大部分保險條款會有類似的規定,保險公司缺乏針對精神傷害的定損標準。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賠償視為責任免除。
3.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滿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登出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4.發動機進水後再啟動造成損壞不賠在2005年的“麥莎”颱風過後,這一點曾經引起不少糾紛。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動機熄火後,如果司機又強行打火造成損壞,屬於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5.部分零件被偷不賠如果不是全車被盜,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裝置、車標等被盜,車主只能自認倒黴。保險公司通常規定“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裝置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為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