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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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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的條件有哪些?

不當得利構成條件包括取得和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取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損失、並且取得的利益與他人損失有因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協商

如果發生不當得利行為,本著和平的原則,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不大,案情不復雜。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2、調解

產生不當得利糾紛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之後,如果能達成協議簽訂調解書,雙方遵照調解書執行。

3、訴訟

不當得利糾紛可以通過法院上訴解決,訴訟時效是兩年。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法典》不當得利返還規定是什麼?

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範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於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於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範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於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於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後為惡意的利益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當得利只要取得了之後,那麼受到損失的人是有權利要求得利人返還所有的利益,但在對不當得利認定時也需要符合條件,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不當得利,而且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時,那麼受益的人沒有返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