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法律規定什麼是技術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 閱讀(2.29W)

一、法律規定什麼是技術合同糾紛

法律規定什麼是技術合同糾紛?

技術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技術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履行情況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後果的爭議。有些技術合同爭議是由於客觀原因引起的,如科學技術的發展,市場行情的變化;國家計劃任務的修改,重要材料、實驗條件等的欠缺,以及相關合作部門工作失誤等;

有些爭議是由於認識差異引起的,比如對技術成果、技術條件、特定專業技術問題等的不同評價,造成對合同有否履行、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則是由於主觀原因引起的,如法制觀念不強,道德水準低下,利已主義嚴重,缺乏履行合同的誠意和實際能力,無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導致技術合同沒有得到全面的履行或者履行沒有達到約定的要求,最終發生了技術合同爭議。

二、技術合同糾紛的仲裁程式

1.申請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技術合同仲裁實行協議仲裁、合議和一次裁決的原則。當事人自願申請仲裁的,應當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在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項;三是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

根據《仲裁法》第30條的規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如果當事人決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應由各方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如果當事人決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應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定的期間內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與裁決

技術合同仲裁應當開庭進行。如果當事人協議不開庭仲裁,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協議公開仲裁的,只要不涉及國家祕密,技術合同仲裁可以公開進行。

4.執行

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負有自動履行仲裁決定的義務。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對於技術合同糾紛的具體處理情況,應當由雙方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技術合同事項,所認定的技術合同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根據技術合同糾紛的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