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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保管合同商場寄存物品丟失責任問題誰承擔

合同訂立 閱讀(2.49W)

一、無償保管合同商場寄存物品丟失責任問題誰承擔?

無償保管合同商場寄存物品丟失責任問題誰承擔

無償保管合同商場寄存物品丟失責任問題有可能是商場承擔,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我國《合同法》是根據利益關係來確定保管人的義務及責任程度的。這符合民法規定的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

第二,對於無償保管採用較輕的注意義務標準。雖然保管合同是無償的,並不等於保管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相對於有償保管而言,無償保管所負的注意義務要輕。如果是有償保管,保管人應負與處理自己的事務同樣的注意,無償保管人則應負一般人所應負的注意義務,也就是無償保管人所負的保管義務應比有償保管人為輕。

二、無償保管合同中特徵是什麼?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三、注意事項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稱為寄存人,負責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 在簽訂保管合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字,保管合同應儘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3、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託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託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並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把物品寄存在商場後,通常不會專門的去簽訂所謂的無償保管合同,應該是商場工作人員知道消費者把物品寄存在這裡了,那麼作為工作人員就有義務替消費者把寄存物看管好了,如果工作人員不以為然,導致寄存物品丟失,那麼商場對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