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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合同標的物滅失誰來承擔責任?

合同法規 閱讀(2.16W)

一、懸賞合同標的物滅失誰來承擔責任?

懸賞合同標的物滅失誰來承擔責任?

懸賞合同標的物滅失一般都是由買受方承擔責任與風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風險承擔是指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標的物發生意外損毀或滅失的風險由合同的哪方當事人來承擔。風險承擔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情況,也是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糾紛的地方。

二、合同標的物滅失的情況包括哪些?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該義務。

7.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標的物滅失需要簽署合同中的買受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但是懸賞合同或者懸賞廣告由於合同的特殊性買受方可能不止一個,只要滿足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完成任務的都能視為買受方,這在懸賞合同中也將進行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