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產品質量出現問題,那麼產品的經營者,生產者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產品缺陷責任: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因產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產品的購買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生產者和銷售者連帶責任:對外連帶,內部追償
(1)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生產者的責任:無過錯責任(《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①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②生產者的免責事由:
A.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B.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