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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什麼意思 | 成立條件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閱讀(5.6K)

一、要式合同是什麼意思?

要式合同是什麼意思,成立條件是什麼?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成立條件是什麼?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

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裡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要式合同是什麼意思?事實上,要成為要式合同,主要還是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需要採用書面形式來訂立的合同的型別。嚴格來說,要式合同要比一般的非要式合同嚴謹不少,不僅需要滿足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還需要符合一定形式和手續的標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