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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當得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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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一方獲得利益。具體是指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2)他方受損。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與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財產本不應減少而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本應增加而未增加。
(3)獲得利益與遭受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具體分為直接因果關係與非直接因果關係,也就是說遭受損失必須是由獲得收益行為直接或者間接引起的。
(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沒有法律依據,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分為自始或者嗣後欠缺給付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民法典不當得利規定